近日,有数名民工到本院反映,镇远某地高铁路段承建企业拖欠民工劳务工资。2016年,被拖欠工资的十名民工分别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企业一次性支付民工工资,因企业未履行判决,民工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但经过近三年的强制执行,案件仍未执行完毕。来访人认为,被执行人有担保人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仍未执行该案,因此,到本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希望检察机关监督该执行案件。
为更好的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劳动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本院决定受理该案并立即开展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