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1日,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请,判决:被告镇远县水务局对镇远县铭城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倾倒渣土危害河堤安全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被告镇远县水务局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镇远县人民检察院诉县水务局怠于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胜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据悉,该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镇远县铭城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渣土倾倒在舞阳河岸边,占用了河道,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经镇远县水务局测量,弃渣方量达7279立方米,对此,该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4日向镇远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镇远县水务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倾倒渣土行为。但截至2016年12月23日,镇远县水务局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2017年1月3日,镇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镇远县水务局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向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