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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远县检察院对一名涉罪在校大学生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时间:2021-08-06  作者:田政鑫、杨光琼  新闻来源:  【字号: | |

 

镇远县检察院对一名涉罪在校大学生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谢谢检察官给我的这次机会,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后我一定认真努力学习,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近日,镇远县检察院对一名涉罪在校大学生赵某(化名)宣布了不起诉决定。

2020年10月—11月期间,应朋友刘某(另案处理)的要求,赵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分别办理了2张移动电话卡、1张建设银行卡、1张邮政银行卡、1张农业银行卡,并开通了手机银行后,将上述电话卡、银行卡出售给刘某,共获利2500元。经结算,赵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自2020年10月20日至2020年11月23日期间交易流水达2412819.46元;中国农业银行卡自2020年11月5日至2020年11月18日期间交易流水达1771603.05元;中国邮政银行卡未产生交易流水。产生交易的两张银行卡的交易流水金额共计4184422.51元,上述银行账户在全国各地涉及电信诈骗案件7起。

同时赵某将卖给刘某的建设银行卡补办成新卡后,发现卡里有11603元余额,赵某明知卡里的钱不属于自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取款和转账的方式将卡里的11603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后赵某已将11603元退缴至侦查机关。

因赵某系在校大学生,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人员到赵某就读学校走访,经了解,赵某在校表现良好,乐于助人,团结同学,遵规守矩;且本人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明显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并表达了想继续上学的意愿。其家庭系建档立卡贫困户,生活较为困难,因手边拮据,才会受到不法分子金钱的利诱,对于是否构成犯罪缺乏清醒认识,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一旦被贴上犯罪标签,不利于其重返社会。

综合全案以及赵某的实际情况,镇远县检察院对此案是否提起公诉召开了公开听证会,与会的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一致认为,赵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作出不起诉既可以帮助其回归学校继续学习,同时也重构了一个家庭的希望。因此,承办人本着对在校学生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思想,拟决定对赵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镇远县检察院主动作为,勇于担当,依法对一名涉罪在校大学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既体现了司法权威,也彰显了法律的温度与关怀,达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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